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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W经验谈之三 -------- 独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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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惩

   NIW经验谈之三 -------- 独立意见书
   摘自 加州大学论坛旧版 (Universities in California Bulletin Board System)  acssmem  2007-05-26 15:25
在NIW申请中,所谓独立推荐人,是指那些并不直接认识申请人,或者并没有
和申请人有过工作交往的推荐人。一般而言,这些推荐人是通过申请人发表的文章或会
议发言而对申请人的工作有所了解。

独立推荐人的意见书在NIW申请中主要发挥两项功能。第一个功能是提供客观
的专家意见,以证明申请人在本专业领域内的成就,远远高于类似背景的美国同行。因
为独立推荐人和申请人没有私交,和申请人不属于一个圈子,所以,移民局认为他们出
具的意见书对申请人的评价会比较客观中肯。第二个功能是证明申请人的影响不止局限
于同事和老板的小圈子,而是扩展到整个专业领域。

职是之故,在NIW申请中,移民局和AAO十分看重独立推荐人的意见书。但是,
这并意味着,申请人的老板和同事的推荐书不重要。事实上,从AAO的判决来看,同事
老板的推荐书和独立推荐人的意见书,在申请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AAO的相关判决至
少表明,并不是每个NIW申请都必须提交独立推荐人的意见书。在申请中,是否需要独
立推荐人的意见书取决于许多因素,比如申请人自身的条件强弱,文章被引用次数的多
少,获奖的质量和多少,研究领域的特殊性等。

AAO曾在许多判决中讨论过NIW申请的推荐书和独立推荐人的意见书问题。在
2004年的一个判决中,AAO曾经做出如下结论:“Statements from an alien’s close
associates, while they cannot directly establish wider influence, should
not be arbitrarily dismissed out of hand because these witnesses have the
most detailed knowledge of the alien researcher’s activities.” AAO在这里无
非是说,最了解申请人工作的是其老板和同事。所以,移民局不能仅仅因为推荐书出自
申请人的老板和同事,就完全置其中的内容和评价不顾。如果这样做的话,移民局便失
之武断。不过,AAO同时也指出,申请人圈子内部专家出具的推荐信不能直接证明,申
请人的工作已经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AAO的这段意见表明,在NIW申请中,申请人若要证明自己的影响已经超出了
同事和老板的圈子,可以提交独立推荐人的意见书。尤其是在申请人的文章没有被大量
引用的情况下,独立推荐人的意见书就尤其重要。其中的道理不难明白:提供文章被引
用的证据,是为了证明申请人在其领域的广泛影响。独立推荐人的意见书也是为了提供
对申请人在其领域已经产生广泛影响的证明。所以,在申请人没有文章被引用或很少被
引用的情况下,独立推荐人的意见书无疑可作为一种证明申请人已在本领域产生广泛影
响的替代证据。AAO曾明确指出这一点:在缺少文章被引用的证据时,“A researcher
can show influence on the field in other ways, including statements from
independent witnesses.”由此可见,独立推荐人的推荐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客观
证据(比如文章被大量引用,获得重要奖励等)的不足。在客观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独
立推荐人的推荐信则可以起到锦上添花,相得益彰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移民局有时候错误地理解独立意见书的定义。前一段时间,
移民局曾在一些补件通知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美国政府部门或国家实验室出具的独立意见
书,甚至曾经以申请人没有提交美国政府部门或国家实验室出具的独立意见书为由拒绝
了一些NIW申请。AAO在一个上诉案中推翻了移民局的这一荒唐决定,并批评了这种不合
理要求。AAO在判决中指出,政府部门或国家实验室的独立意见书固然重要,但是,移
民局以缺少这种意见书为由拒绝NIW申请却失之武断:“Independent evidence of the
importance of the petitioner’s work can take a variety of forms. Letters
from top officials of national organizations or agencies, written on behalf
of those entities, would obviously carry significant weight. It would be
arbitrary, however, to require that independent evidence must take the form
of endorsements from national bodies or government offices. Depending on a
given alien’s field of endeavor, other evidence can satisfactorily show
impact in the field.” AAO的这一判决为申请人反驳移民局这类不合的补件要求提供
了依据。

基于AAO的判决和移民局在具体操作中的例行做法,我们往往建议NIW申请人
尽量提供至少两封独立推荐人的意见书。这些意见书在NIW申请中,往往发挥着十分重
要的作用。从我们的经验看,在某些NIW申请中,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独立推荐人的意
见书,移民局会在补件通知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但是,许多条件相当强的申请人(比如
说,文章被引用的次数比较多),在没有提供独立推荐人意见书的情况下,也往往会直
接获得批准。按照AAO的判决,这里的关键所在仍然是移民局必须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供
的证据,不能仅仅因为缺少单独哪一项证据而拒绝一个申请。

   摘自 加州大学论坛旧版 (Universities in California Bulletin Board System)  acssmem  2007-05-26 15:25
  
  2007-05-26 15:25        Edit 编辑文章 Quote 引用回复 View ID 查看作者资料 Send Private Message 给作者发悄悄话 Author's all Posts 查看作者的所有帖子 Delete 版主操作 删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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