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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自:San Franci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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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W经验谈之四 -------- 补件(RFE)对策
摘自 加州大学论坛旧版 (Universities in California Bulletin Board System) acssmem 2007-05-26 15:25
NIW申请递交后,收到RFE(Request for Evidence)的情况并非罕见。个别时候,申请人甚至会收到ITD(Intent to Deny)。目前,两个处理中心发放RFE的机率差别很大。 Nebraska中心长久以来一直居高不下,Texas中心则最少。
移民局的补件通知五花八门,但从内容上可分两种:一种是被移民律师称为 “broad-brush”的那种,也就是笼统地要申请人逐条证明NIW的三重标准(关于NIW的三重 标准,请见前文“NIW经验谈之一-------审理标准),似乎申请人在最初的申请中什么材料都 没递交一样。移民局曾经公布通知,要求移民官在发放这种Broad-brush RFE前需要其上级主管的批准。不过,从实际处理情况看,Nebraska处理中心似乎并没有严格按移民局的要求做,某些移民官仍然我行我素,继续发放这种broad-brush RFE。 尽管这种RFE违背 移民局自己的规定,但是,申请人在回应书中最好还是结合已提交的证据,以及新提交的证 据(新的专家意见书等),逐条回应。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初始申请中没有引用过AAO(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的判决意见,在回应这种RFE时则有必要引用AAO的相关意见,以支持申请人的立场。
硪恢諶FE是具体地要求需要补充的材料,比如说文章的引用情况,独立推荐人 的评价等。后一种RFE要求的材料,申请人有时会交不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RFE 要求这些材料是否有法律依据或AAO的判决依据。如果RFE没有任何依据,在答辩中,申请人就要引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和AAO的判决,对RFE中的不合理要求做出反驳。如果RFE中的要求有法律或AAO判决依据,在答辩中,申请人就要做出充分解释,并引用相关法律和判决,列举对本案有利的证据,强调要把申请人的成就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而 不能独看一条,不及其余。需要指出的是,无论采用哪种策略,都要有法律、法规或AAO的上诉判决作为依据。
无论是收到哪种补件通知,申请人都没有必要慌乱。如前所述,尽管移民局曾经发 布相关通知,规范RFE的发放。但是,移民局的某些审理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完全按照规范去做。所以,移民局在发放RFE时似乎并没有一定之规。处理中心之间也标准不一,甚至同一个处理中心不同的移民官标准也不一致。尤其是,一些RFE常常提出不合理要求, 甚至错误地以EB-1A(杰出人才)的标准要求NIW申请人补件。针对这种情况,本所律师 和许多移民律师均通过美国移民律师公会(AILA)多次与NSC交涉。NSC的代表也称会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希望情况会逐渐改善。但是,这种标准不一的状况,的确给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处理这种不合理的RFE,最好的办法就是据理力争,引证相关法律和AAO上诉判决,指出其要求不合理之处,并引导其按照正确的NIW标准处理案件。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效果不错,在回复RFE之后,大部分案件得到批准。
[ dingmd 2008-01-19 15:13 编辑 ]
摘自 加州大学论坛旧版 (Universities in California Bulletin Board System) acssmem 2007-05-26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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